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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11-10 17:43

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银保监、证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有关单位: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印发以来,服务型制造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有效推动了制造业转型升级。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制造业企业主体地位,完善政策和营商环境,加强示范引领,健全服务型制造发展生态,积极利用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2年,新遴选培育200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100家示范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100个示范项目、20个示范城市,服务型制造理念得到普遍认可,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制造业企业服务投入和服务产出显著提升,示范企业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标准体系、人才队伍、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制造与服务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

到2025年,继续遴选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和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显现,服务型制造模式深入应用。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应用服务提供商,服务型制造发展生态体系趋于完善,服务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服务型制造跨国领先企业和产业集群,制造业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服务型制造成为制造强国建设的有力支撑。

二、 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

(一)工业设计服务。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夯实工业设计发展基础。创新设计理念,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设计需求,搭建网络化的设计协同平台,开展众创、众包、众设等模式的应用推广,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推进设计成果转化应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工业设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设计发展良好生态。

(二)定制化服务。综合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设计与虚拟仿真系统,发展个性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交互设计,推动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推进生产制造系统的智能化、柔性化改造,增强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能力,发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服务。

(三)供应链管理。支持制造业企业合理安排工厂布局,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建设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和资源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和服务,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推动供应链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生产性服务,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

(四)共享制造。积极推进共享制造平台建设,把生产制造各环节各领域分散闲置的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建设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的共享制造工厂,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创新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制造业企业开放专业人才、仓储物流、数据分析等服务能力,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

(五)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发展面向制造业全过程的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供商,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放检验检测资源,参与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认证机构创新认证服务模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全过程的质量提升服务。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相关仪器设备和共性技术研发,发展工业相机、激光、大数据等新检测模式,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水平。

(六)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制造业企业以客户为中心,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开展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到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维护检修、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服务。围绕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检修水平,拓展售后支持、在线监测、数据融合分析处理和产品升级服务。建设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数字孪生体等,提高产品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

(七)总集成总承包。鼓励制造业企业提高资源整合能力,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托核心装备、整合优质产业资源,建设“硬件+软件+平台+服务”的集成系统,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系统集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展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交钥匙工程(EPC)等多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服务,探索开展战略和管理咨询服务。

(八)节能环保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发力度,逐步开展产品回收及再制造、再利用服务,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诊断、方案设计、节能系统建设运行等服务。继续发展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节能环保服务。引导制造业企业与专业环保治理公司合作,开展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合同水资源管理等新型环保服务。

(九)生产性金融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生产制造提供融资租赁、卖(买)方信贷、保险保障等配套金融服务。支持领军企业整合产业链与信息链,发挥业务合作对风险防控的积极作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高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强化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开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金融服务新模式。

(十)其他创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构建开放式创新平台,发展信息增值服务,探索和实践智能服务新模式,大力发展制造业服务外包,持续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

三、 夯实筑牢发展基础

(十一)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引导制造业企业稳步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水平,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面向企业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需求,加快利用5G等新型网络技术开展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推动5G在智能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利用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加快标识集成创新应用。持续推进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工业互联网设备、控制、网络、平台、数据安全防护,制定数据保护的相关举措,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与态势感知平台,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预警能力。

(十二)完善服务规范标准。引导制造业各领域各行业分类制定服务型制造评价体系。推动面向应用的产品、服务标准制订,聚焦数据集成、互联共享等问题,加快制订关键技术标准和细分行业应用标准,探索开展应用标准的试验验证。加强基于质量的工业服务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运用,完善相关标准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相关领域服务型制造标准和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支持设计等服务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相关仪器设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探索开展检验检测领域服务质量监测工作。

(十三)提升人才素质能力。强化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构建服务型制造人才体系。整合大专院校及相关培训机构,面向需求和应用开发服务型制造课程体系。支持重点企业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服务创新,提升人才的专业能力与经验水平。完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人才评价制度。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掌握相关技术技能的高素质工人队伍。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创新人才培育模式,培养高端复合型人才。

(十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整合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检测认证、专业外包、市场开拓等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一批服务型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和咨询服务机构,推动建设面向服务型制造的专业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研究完善服务型制造统计体系,分模式制定评价指标。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强化服务支撑。

四、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完善推进机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服务型制造联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标准研制、应用推广等公共服务,通过举办服务型制造大会、发布白皮书、模式征集活动等方式,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加强服务型制造创新应用宣贯推广,合力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

(十六)开展示范推广。持续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活动,培育和发现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及时跟踪、总结、评估示范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发挥先进典型引领带动作用。统筹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和制造业企业等多方资源,开展“服务型制造万里行”主题系列活动,促进模式创新和应用推广。支持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开展示范遴选工作,建设服务型制造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培育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新经验。指导专业机构编制发布服务型制造发展指数,编写出版服务型制造发展报告,加强典型经验和模式总结、推广与应用。

(十七)强化政策引导。支持服务型制造产业生态、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及重大创新应用项目等薄弱环节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在采购文件中提出针对产品的升级改造、回收利用等服务要求,更多地采购个性化定制产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租赁服务等。加大资本市场对服务型制造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的金融产品,持续推动企业在手订单的质押、担保,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及应收账款、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破除制造业企业进入服务业领域的隐性壁垒,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支持装备企业取得工程和设备总承包资质,支持汽车企业开展车载信息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可暂不变更。消除制造业与服务业在适用优惠政策和能源资源使用上的差别化待遇,制造业企业的服务业务用电、用水、用气等采取与一般工业同价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制造企业按照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十九)推进国际合作。积极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推动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服务等环节延伸。鼓励有实力的国外企业、设计机构等在国内投资,发展服务型制造。积极参与服务型制造国际标准体系和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推动产品和服务标准、认证等双多边国际互认,引导制造业企业取得国际认可的服务资质,积极承揽国际项目,带动中国装备、技术、标准、认证和服务“走出去”。鼓励地方、园区、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创新合作方式,举办服务型制造国际交流活动,搭建多层次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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