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类案的检索和比对后
(点击文字回顾)
需要根据检索比对情况
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以便合议庭评议
或者提交专业法官会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使用
通过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能够梳理出同类案件的不同裁判思路
为待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如何让你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更优质?
使用可视化工具
是一个不错的小妙招!
类案检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了类案检索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
《指导意见》第八条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构成要素作出明确规定:“类案检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类案检索报告有哪些形式?
《指导意见》中并未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实践中,类案检索报告的形式往往因人而异。有人习惯采用纯文本形式,有人习惯采用纯图表形式,当然也有人选择图文配套的形式。
今天要为大家分享一种笔者常用的图文配套的形式,大致结构如下图。
怎样制作一份类案检索报告?
如上所示,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大致应包括封面、待决案件基本情况、检索结果基本情况、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参照适用情况、类案检索报告结论等内容。
现在,笔者就借助一个案例,为大家详细演示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过程。
案情简介
原告B公司述称:A公司拖欠B公司保理融资款。C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款项提供连带保证。现B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C公司辩称:A公司系C公司持股60%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连带保证并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B公司在明知A、C公司关系的情况下未审查相关股东会决议,故《保证合同》对C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 第一部分 待决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因此,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时,我们亦应从上述三要素出发,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条分缕析的归纳。
1. 基本事实:B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B公司在明知A公司系C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即签订《保证合同》,且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审查义务。
2. 争议焦点:C公司在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A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时,是否需要审查股东会决议;若未审查,是否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3.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梳理清楚待决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可以在类案检索报告中使用可视化工具,辅助读者理解。
例如,我们在描述上文提到的示例案件时,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关系图加以阐述:
这里需要强调几点:
首先,使用可视化工具时应注意其必要性。例如在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对于基本的钱货走向,完全不需要再单独绘图。但若双方存在多笔、多批次货物交易,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双方在不同时间节点需完成的交易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制作一个时间轴线图并利用纵向空间表达对比关系,将双方的义务分列上下,对比出双方合同义务的完成情况;或就一方当事人的不同行为进行对比,在轴线图上方注明合同约定的义务,下方注明实际履行的行为,进而判定其是否存在违约。
其次,绘制图表应符合基本的构图习惯。如上图中,在表达A公司系C公司股东时,可以将A公司置于层级上方,且从A公司处引出箭头指向C公司,以表示A公司对C公司的股权控制。
再次,同一图表中的同一主体,尽量不要出现两次,可以通过改变各主体在图表中的位置或通过线条连接不同主体,实现合并同类项,避免使图表看上去杂乱无章。如在同时描述A、B、C公司间的关系时,三方主体可通过不同的位置排列即可准确呈现三者的关系。
最后,绘图时应多使用直线连接,尽量避免线条的交叉、曲折,还可以在线条上增加关键词,表达主体间的关系。当然,对于一些特殊关系、对比关系或需重点强调的关系,可以适当使用曲线,以实现区别和突出的作用,如上图中的持股关系的表达。但一定要避免与其他线条的交叉,特别是弧度较大的交叉或较为复杂的曲度。
➤ 第二部分 检索结果基本情况
1.高度抽象,准确提炼关键词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取出检索过程中可能需要用到的关键词,如:担保、保证、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查、善意;举证义务、举证责任等。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因不同关键词间本身就具备一定的逻辑限缩关系,故此处可视化工具也有“用武之地”。我们建议可以使用思维导图来描述不同概念间内涵及外延的关系,进而在检索时不断缩小范围,以提高检索的准确度。这一过程可呈现在类案检索报告中,增强读者对关键词限缩逻辑的理解。
2.查漏补缺,多平台综合运用
现阶段常用的法律检索平台非常多,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北大法宝、法信等。这些平台各有优势,因此我们可以多平台综合运用,提高检索的效率及准确度。在此,我们以威科先行及北大法宝为例为大家作演示。
1
威科先行数据库
在“案例-裁判文书”模块中,以“担保、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关键词,使用“全文”“精确检索”功能,共得出2,338条检索结果。
使用左侧导引栏进一步限缩检索范围,案由选择“民事”,裁判日期选择“最近3年”,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共得到984条结果。
增加“连带、股东会决议、审查”作为关键词,使用“在结果中搜索”功能,得出555条检索结果。
在参照级别上,因威科先行数据库的设置基本与最高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类似,故结合法院级别,我们选取了最高院的10个案例、上海高院的6个案例及二中院的5个案例作为初步的检索结果。
2
北大法宝数据库
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模块中,选择检索范围为“全文”,输入关键词“担保、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助“同义词”“精确”“同段”功能,共得到2,121条检索结果。
使用左侧导引栏进一步限缩检索范围,案由选择“民事”,案件类型选择“民事案件”,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审结年份分别选择“2019、2020、2021、2022年”,得出2019年案例365个,2020年391个,2021年155个,2022年14个,合计925个。
增加“连带、股东会决议、审查”作为关键词,使用“在结果中搜索”功能,得出346条检索结果。
因北大法宝数据库无法直接选择近三年案例,故可结合裁判年份、参照级别、法院级别、审理法院等条件,挑选出最高院案例6个、上海高院案例3个、二中院案例1个,合计10个案例作为初步检索结果。
3. 精准定位,确定最终检索结果
如前所述,通过威科先行和北大法宝两个数据库,我们分别挑选了21个、10个案例作为初步检索结果。接下来便是从这些初步检索结果中确定最终与待决案件构成类案的案例,即类案识别。
关于类案识别的具体方法,目前未有具体规定。但不论使用何种方法,最终的判断依据还是前面我们提到的三要素。而三要素本身其实存在层层推导、逐步递进的逻辑关系,故提取关键词的过程本身也是识别类案的过程。
因此,在确定最终的检索结果时,我们只需在初步结果中进行精准定位,即可完成更高水平的类案识别。而这个精准定位的过程,则可以通过数据库自带的“展开命中”功能实现。
以北大法宝确定的10个初步检索结果为例。以“担保、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股东会决议、审查”为关键词,以“民事案由、民事案件、判决书、2021年、最高院”为检索条件,共筛选出2条检索结果。
我们使用“展开命中”功能,可以具体看到所输入的关键词在该案例中的位置和使用情况。
通过浏览“展开命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该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最后,我们将该案例输入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进而确定其是否最终成为我们所需的类案。
4. 图文并茂,可视化呈现检索内容
通过前面三步,我们已经获取了检索结果的基本情况。接下来,就是借助可视化工具将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间的相似性呈现出来。此时,对比图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在绘制对比图时,纵向上总体分为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两大部分。而在横向分布上,我们依然可从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个角度逐一进行对比,确定其相似性,进而将检索结果定义为待决案件的类案。最后就是从检索结果的裁判中归纳核心要点,为接下来的参照适用奠定基础。
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因为《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法院可以参考作出裁判。
可见,在确定类案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其本身的类型及顺位,便于确定其效力等级及应对法律适用冲突时的方法。
➤ 第三部分 检索结果与待决案件参照适用情况
在进行完前面两部分后,我们已经完成类案检索报告中最主要的内容,即类案识别。
而第三部分的参照适用情况,核心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不同顺位的类案进行筛选,二是确定检索出的类案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因此,围绕上述两个核心问题,我们的图表依然可以选用对比图。横向上,将检索到的类案进行效力层级的对比。纵向上,一方面直观展示第二部分中已经归纳出的裁判要点,同时,从结果分析层面判断不同类案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最后,确定上述检索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参照适用的类案为待决案件的裁判提供指引。
➤ 第四部分 类案检索报告结论
该部分作为整篇类案检索报告的末尾,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就是用最精练的语言对前面提出的问题作出最直接的回复。因不再需要进行分析和论述,故该部分亦不再需要图表。
笔者建议可采用如下文字表述:“综合前述分析结果,本案可参照适用上述检索到的XX个案件,采纳其一致的裁判要点,得出初步裁判意见为:……”
此外,从类案检索报告的完整性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在报告最后增加一个附表,将上述确定的类案的基本情况予以介绍,包括案号、审理时间、审理法院、当事人信息、有无经过上诉或再审等,也便于读者查阅全部法律文书,了解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及相关信息。
▴扫描查看上述示例案件的完整类案检索报告▴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处
作者:刘玉洁
责任编辑丨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