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颁布第37周年
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其重要性无可比拟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统计法吧
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的发展历程
统计法的价值目标
1
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2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三十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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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哪些法定职权?
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怎样提供统计资料?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统计法》对统计保密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同时,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4.《统计法》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从而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高统计信息的利用价值。
5.《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并且要求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统计法》在统计资料公布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7.国家统计数据以谁公布的数据为准?
答: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8.《统计法》对个体资料的保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怎样依法履行职责?
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10.《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11.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答: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1)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12.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有哪些监督职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14.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为保证统计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15.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对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6.《统计法》对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何要求?
答:(1)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以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其合法身份并接受监督。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17.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统计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1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哪些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2)要求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9.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有本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0.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1.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以及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2.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方面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方面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3.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有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4.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5.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6.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1)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2)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3)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国家机关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8.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以多少数额的罚款?
答:最高可以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29.对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以多少数额的罚款?
答:最高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30.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主体和程序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2.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利益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其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其晋升的职务。
33.当事人对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