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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接种HPV疫苗,结果被骗63万元……

   日期:2024-12-06     作者:b852560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changmeillh.xhstdz.com/mobile/news/10342.html
核心提示:预约接种HPV疫苗,结果被骗63万元……预约 HPV疫苗是疫苗界的“爆款”热门产品,由于短期供应量无法应对庞大的接种需求等原因,
预约接种HPV疫苗,结果被骗63万元…… 预约

 HPV疫苗是疫苗界的“爆款”热门产品,

由于短期供应量无法应对

庞大的接种需求等原因,

想接种HPV往往需要预约等待,

为此,不少女性朋友想方设法预约接种。

看到HPV疫苗“一针难求”的状态,

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有关HPV疫苗诈骗的案件

案情回顾

张女士原是一名护士,日常工作中,时常听到有关打九价HPV疫苗重要性的讨论,无奈彼时HPV疫苗“一针难求”,预约等待时间较长。2022年6月,经其他人介绍,张女士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

刘某某谎称其认识某地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张女士和她的朋友们插队接种HPV九价疫苗。张女士和朋友们便将疫苗接种的钱给了刘某某,但是刘某某收下钱后,却迟迟无法给她们安排接种。

图片源自网络

在这时,突然有“律师”联系张女士,声称刘某某帮人插队接种疫苗,现已被医院以非法经营为由起诉。“律师”可以帮助张女士和其他被害人“打官司”,向刘某某追讨疫苗接种款。

插队接种HPV,本就是违规的事情,张女士没多想,便相信了“律师”的说辞,并按照“律师”的要求为“打官司”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律师”以需要支付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由,从张女士处取得了大额钱款,不仅如此,张女士还向所谓的“执行法官”支付了执行费用。

殊不知,无论是“律师”还是“执行法官”纯属虚构,整个事件自始至终全部是刘某某一人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场骗局。

经审计,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刘某某先后从被害人张女士处骗取钱款高达63万元,骗取的钱款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偿还债务等。

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审理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施月玲   

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随着健康意识的提升,宫颈癌疫苗在众多适龄女性群体中备受欢迎,一度成为疫苗界的“网红”。为早日接种疫苗,不少女性不惜出高价找人帮忙抢号、插队,一些不法分子便盯上了这类群体,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虚构自己能够“有路子”代预约疫苗,诱骗适龄女性支付高额疫苗接种费,更有甚者,设置连环骗局,不仅拿了疫苗钱,还骗到了“律师费”等。

图片源自网络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要通过正规渠道预约接种疫苗,到正规的医院或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预约或接种。所谓的“内部渠道”不可信,也不能贪图便宜在非官方渠道购买所谓的“特价疫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个人中介”,朋友的“朋友”不一定是“朋友”,不要向陌生人私下转账预约,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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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陈思慧、王丹

责任编辑:张巧雨、吕怡宁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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